2011撰写纠结:是否概括与分案
三个实施例在材料中找不到概括性语言,自己又不敢概括新名词,因此各写了一套权利要求书,即母案、分案一、分案二,母案和分案一中写了方法独权,所有权利要求几乎都是照抄材料。能否与出题人思路对上,严重纠结中……Re:2011撰写纠结:是否概括与分案
个人意见:实施例1和2可以概括啊,螺栓做必要技术特征。。
实施例2和3也可以概括,用那个容什么腔。。
悲剧的是,除了考场吃完饭,才想起来,容什么腔的结构是必要技术特征。。。
结果按实施例1里面的陷阱,只写了个名词。。
我用的名词是限位部件。。
明年再来咯。。。。
Re:2011撰写纠结:是否概括与分案
那个可撕拉部件 应该要概括 否则材料里提了很多次Re:2011撰写纠结:是否概括与分案
同样的纠结啊,明年继续吧Re:2011撰写纠结:是否概括与分案
xinglawyer wrote:那个可撕拉部件 应该要概括 否则材料里提了很多次
这个没法概括,交底书里只给了拉环这一个实施例 这么概括会公开不充分。
Re:2011撰写纠结:是否概括与分案
不同意二楼意见。容置腔室是必要技术特征,但不是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当然不能作为合案的特定技术特征。二和三不能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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