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并权利要求
1、一种...。2、如权1所述...。
3、如权1或权2所述...。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删除权1,合并权2,3吗?
审查指南指出: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
其中权2与权3是属于相互有从属关系的吗?这样还能合并吗?
Re:关于合并权利要求
你把3合到2里面去,等于只留下权3,把权1和权2都删除了Re:关于合并权利要求
按LZ的例子,权3应该是两个实施例,一是权1特征+权2特征+权3特征,二是权1特征+权3特征,把权2和权3合并起来,并不是审查指南中讲到的合并,而是删除权利要求1和2,并且把权3限定到一个实施例,即权1特征+权2特征+权3特征—————————————————
个人理解
Re:关于合并权利要求
权1权2引用权1
权3引用权1
修改时把权2和权3并到一起才是审查指导中提到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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