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三戒 发表于 2011-11-3 02:33:22

关于无效答复的问题!急!急!急!

请教各位一个问题

在答复无效请求时,如果涉及权利要求的合并,是否要考虑区分共有部分和特征部分?

怎么好多真题的解析答案都没有区分,而是将从属权利要求加在原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况且原权利要求特征部分是和现有技术相同的技术特征。

期盼答复。多谢了!!!

x_shuo 发表于 2011-11-3 04:00:42

Re:关于无效答复的问题!急!急!急!

无需区分,统统写入特征部分

nancy36912 发表于 2011-11-3 06:51:26

Re:关于无效答复的问题!急!急!急!

在无效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书时,对于独立权利要求不需要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划界,因为未正确划界为形式缺陷,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实质性缺陷范围,因此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不需要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划分为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龙三戒 发表于 2011-11-4 03:43:11

Re:关于无效答复的问题!急!急!急!


还是觉得不可靠
不过大家都这么说就听从了
多谢

天骄 发表于 2011-11-4 04:30:23

Re:关于无效答复的问题!急!急!急!

不需要区分,既不需要重新划分特征界限,但是在考试的时候需要将共有的写入前序部分。

ttyy1234 发表于 2011-11-4 17:40:48

Re:关于无效答复的问题!急!急!急!

不需要区分,因为重新划界只能使保护范围缩小。
针对于无效请求,只能修改权利要求,将保护范围缩小而求得维持专利,这是没法子的事情,法律规定就是这样。
而自己重新划界,主动缩小保护范围,是愚蠢的事!

whybbdd 发表于 2011-11-4 20:03:28

Re:关于无效答复的问题!急!急!急!

对,09年的题答案就没改,所以应该不用划界

aqie007 发表于 2011-11-4 21:34:12

Re:关于无效答复的问题!急!急!急!

nancy36912 wrote:
在无效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书时,对于独立权利要求不需要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划界,因为未正确划界为形式缺陷,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实质性缺陷范围,因此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不需要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划分为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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