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dao168 发表于 2011-10-30 07:44:45

无效合并权利要求时,前序部分包括独权的必要技术特征吗?

在张阿玲主编的《专利代理实务辅导与模拟练习题》中,其中无效一题,原始权利要求书是这样写的:

1.一种带吸管的饮料容器,包括容器本体、吸管和封口部,其特征是:所述吸管置于容器本体内,在吸管上设有可压缩/伸展的弹性部分,该弹性部分可以在打开容器封口部时使吸管上段伸出容器本体外。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饮料容器,所述吸管的上段和下段上分别设有弹性部分,吸管上段的弹性部分使得吸管伸出本体外时可以弯折任意角度。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饮料容器,所述吸管上还设有防止吸管过分伸出的保护部。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饮料容器,所述保护部位多条档杆。

修改后是删除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3,4合并,同时删除权利要求2.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带吸管的饮料容器,包括容器本体、吸管和封口部,所述吸管置于容器本体内,在吸管上设有可压缩/伸展的弹性部分,该弹性部分可以在打开容器封口部时使吸管上段伸出容器本体外,其特征在于:所述吸管上还设有防止吸管过分伸出的保护部,所述保护部位多条档杆。

我记得吴观乐老师讲过,如权利要求为
1,一种xx,特征为A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xx:特征为B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xx:特征为C。

如删除权利要求1合并2,3,的话,应该是:一种xx,特征为:A,B,C。
因为权利要求2相当于保护A,B,权利要求3相当于保护A,C。
可是张阿玲的答案给的是:一种xx,包括A,特征为:B,C。

不知道哪个对?

再延伸一题:

如果删除权利要求1。
则权利要求为1.一种xx包括A,特征为:B

如果按照权利要求2相当于保护A,B,则权利要求为什么不是:1.一种xx,特征为:A,B。

问题很长,但是应该不太难,还请各位达人指点指点。

yudao168 发表于 2011-10-30 08:12:55

Re:无效合并权利要求时,前序部分包括独权的必要技术特征吗?

如果删除权利要求1。

是不是应该为:

1.一种带吸管的饮料容器,包括容器本体、吸管和封口部,所述吸管置于容器本体内,在吸管上设有可压缩/伸展的弹性部分,该弹性部分可以在打开容器封口部时使吸管上段伸出容器本体外,其特征为:所述吸管的上段和下段上分别设有弹性部分,吸管上段的弹性部分使得吸管伸出本体外时可以弯折任意角度。

yudao168 发表于 2011-10-30 20:45:03

Re:无效合并权利要求时,前序部分包括独权的必要技术特征吗?

求解啊。

龙三戒 发表于 2011-10-31 01:05:24

Re:无效合并权利要求时,前序部分包括独权的必要技术特征吗?

费解啊

合并的时候,要不要将和最接近现有技术相同的特征写入前序,而将区别技术特征写入后序部分,

还是简单的合并就可以。不用区别什么相同还是区别技术特征。

zhaoyw 发表于 2011-10-31 05:18:37

Re:无效合并权利要求时,前序部分包括独权的必要技术特征吗?

这本书没有看,对比文件是不是把权1和权2的新颖性全部否定了?如果是那样的话,权2应该是要删除的,后面的权3、权4和权2不存在关系,它不像09年那样,把2-4全部合并,因为后面的特征部分是气囊和振动器之间设置隔层,如果把权2删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就会造成保护范围不清了;其实我感觉不删除权2也是说的过去的,独权1删除,从权合并,不知道我的理解对吗

robin67 发表于 2011-10-31 06:36:12

Re:无效合并权利要求时,前序部分包括独权的必要技术特征吗?

两种写法都可以,无效时不必重新划界,因为不正确划界不是无效的理由。当然重划界也和可以的。

yudao168 发表于 2011-10-31 06:57:50

Re:无效合并权利要求时,前序部分包括独权的必要技术特征吗?

robin67 wrote:
两种写法都可以,无效时不必重新划界,因为不正确划界不是无效的理由。当然重划界也和可以的。

谢谢,点醒我了。

yudao168 发表于 2011-10-31 06:59:16

Re:无效合并权利要求时,前序部分包括独权的必要技术特征吗?

zhaoyw wrote:
这本书没有看,对比文件是不是把权1和权2的新颖性全部否定了?如果是那样的话,权2应该是要删除的,后面的权3、权4和权2不存在关系,它不像09年那样,把2-4全部合并,因为后面的特征部分是气囊和振动器之间设置隔层,如果把权2删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就会造成保护范围不清了;其实我感觉不删除权2也是说的过去的,独权1删除,从权合并,不知道我的理解对吗

您的理解很对,权2不是重点。我只是想问撰写形式问题。
谢谢。

zhaoyw 发表于 2011-10-31 16:50:25

Re:无效合并权利要求时,前序部分包括独权的必要技术特征吗?

一并抄写就好了,不需要重新划分,即使有形式缺陷的地方(如错别字)也不用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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