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welwyl 发表于 2011-10-26 23:02:11

急!请教:分案申请提出的期限

事情是这样的:“目前手头有一个申请,10月8号发的授权办登通知,申请人想分案,本人正在撰写分案的权利要求书呢,还没定稿,可是给俺做流程助理的小姑娘看到客户的费用到账了就非常积极的交了办登费。“
   
      记得以前在考试培训课上,韩晓春老师好像说过:提出分案的期限,专利局内实际操作是以办理办登手续即交费的日期为绝限。
      刚刚咨询电话62356655,回答是先办登后分案,不保证没问题,建议提出试试。问了实审审查员,说,这种期限的问题,一般是初审流程处管,初审流程处的电话几乎没打进去过。

      都崩溃了,有经验的大侠们给点建议,在此郑重谢过。

      另外从审查指南和专利法及细则来看,期限应该是授权办登的两个月届满之日之前。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5.1.1(3)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2条:...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54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专利部门提出分案申请。

   专利法实施细则54条第1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shxhxs 发表于 2011-10-27 00:43:04

Re:急!请教:分案申请提出的期限

早交钱不影响期限的。

madongrui88 发表于 2011-10-27 01:22:28

Re:急!请教:分案申请提出的期限

你提到的“韩晓春老师好像说过:提出分案的期限,专利局内实际操作是以办理办登手续即交费的日期为绝限。”是不是记错了,我记得好像是提出要求优先权的期限是一以理办登手续即交费的日期为绝限呀。。。分案只要收的授权通知书后两个月内都可以的,不管你交没交费。

fange99 发表于 2011-10-27 08:05:11

Re:急!请教:分案申请提出的期限

这个问题高深,我进来学习的

duyi 发表于 2011-10-28 00:56:52

Re:急!请教:分案申请提出的期限

1.发出授权通知后2个月时间内;
2.作出驳回决定后3个月时间内;
3.申请复审期间;
4.复审请求被驳回后的行政诉讼期间。
一个例外:按上述要求提出分案申请后,审查员发现分案申请依旧存在不符合单一性的情况,需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该分案申请可以超出上述期限。
已经被驳回,撤回,视为撤回的申请不得提出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的提出不得改变原申请主题,不得超出原申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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