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ss 发表于 2011-10-26 00:14:08

关于07年真题无效实务的修改权利要求的疑问

原权利要求:
1.一种用于封装可产生或吸收气体的物质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包装体包括由不透气性材料构成的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和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透气性内包装层,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封装在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内。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包装体,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个带状部件。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粘接在一起,所述包装体通过密封口封住,所述带状部件粘接在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的外表面上,所述带状部件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与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当沿着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外表面成一定角度的方向牵拉所述带状部件时,可使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撕开,使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的至少一部分暴露于外。

参考答案给出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1、一种用于封装可产生或吸收气体的物质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包装体包括由不透气性材料构成的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和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透气性内包装层,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封装在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内,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粘接在一起,所述包装体通过密封口封住,该包装体还包括一个带状部件,所述带状部件粘接在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的外表面上,所述带状部件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与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当沿着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外表面成一定角度的方向牵拉所述带状部件时,可使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撕开,使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的至少一部分暴露于外。

疑问:如果将权利要求合并写成如下形式,可否?
1、1、一种用于封装可产生或吸收气体的物质的包装体,包装体包括由不透气性材料构成的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和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透气性内包装层,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封装在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内,其特征是:包括一个带状部件,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粘接在一起,包装体通过密封口封住,所述带状部件粘接在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的外表面上,带状部件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与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当沿着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外表面成一定角度的方向牵拉带状部件时,可使不透气性外包装层撕开,使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的至少一部分暴露于外。

换句话提问,也就是可不可以将原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写入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

王谦虚 发表于 2011-10-26 03:28:15

Re:关于07年真题无效实务的修改权利要求的疑问

完全可以,不用在意这个呵呵。

无效的时候,你的其特征在于,这两个地方都可以

sass 发表于 2011-10-29 00:42:13

Re:关于07年真题无效实务的修改权利要求的疑问

心终于踏实了

LS00 发表于 2011-10-29 18:27:09

Re:关于07年真题无效实务的修改权利要求的疑问

是的,我曾经也有过这个疑问,后来听了课件说划界正确与否不影响得分的,呵呵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关于07年真题无效实务的修改权利要求的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