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效的相关问题
如果一专利A被无效掉,但被无效前A曾作为对比文件评价过专利申请B的创造性,且B因此而被认为不具有创造性,未能授权。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请问:1、在上述情况下,专利申请B是否能够“翻案”,如果能,请问实务操作中该走什么途径?
2、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是说被宣告无效的专利,其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但是曾经公布(公告)的申请文本(授权文本)还是具有作为评价创造性的对比文件,是吗?
谢谢
Re:关于无效的相关问题
2.的理解正确。是说作为“权利”不存在,而不是说作为“文献”不存在。不过,1的想法很大胆!
Re:关于无效的相关问题
能想出1的想法来的人,绝对是牛人啊~Re:关于无效的相关问题
良心代理 wrote:能想出1的想法来的人,绝对是牛人啊~
新手,初来乍道,还请多多指教
Re:关于无效的相关问题
A的专利权无效与B的创造性毫无关系。LZ真想得出来!Re:关于无效的相关问题
zhqx_1966 wrote:A的专利权无效与B的创造性毫无关系。LZ真想得出来!
见笑了 呵呵
Re:关于无效的相关问题
apple_xz wrote:新手,初来乍道,还请多多指教
我说的是真心话。
不在于想法是不是正确,初学嘛,想错是很正常的。关键是,能有这样的思维,说明是有想法,肯动脑子的人。这样的人,在中国,真的是前途不可限量啊。
因为怕出错而什么都不敢想,害了中国一年又一年啊。
Re:关于无效的相关问题
良心代理 wrote:我说的是真心话。
不在于想法是不是正确,初学嘛,想错是很正常的。关键是,能有这样的思维,说明是有想法,肯动脑子的人。这样的人,在中国,真的是前途不可限量啊。
因为怕出错而什么都不敢想,害了中国一年又一年啊。
听君一席话,感觉很受鼓舞 呵呵
Re:关于无效的相关问题
赞同2的想法,文献A被公布过,应该属于现有技术;1中翻案应该不可能:A作为现有技术仍然可以评价B,退一步即使没有A,导致A被无效的可能是公开的技术C,C既然能无效掉A,A和C之间就没有非显而易见的区别技术特征,而B之所以被A无效掉,B和A之间也没有非显而易见的区别技术特征,因此B和C之间也不会有非显而易见的区别技术特征,因此C也可能无效掉B。
Re:关于无效的相关问题
gaooat wrote:赞同2的想法,文献A被公布过,应该属于现有技术;
1中翻案应该不可能:A作为现有技术仍然可以评价B,退一步即使没有A,导致A被无效的可能是公开的技术C,C既然能无效掉A,A和C之间就没有非显而易见的区别技术特征,而B之所以被A无效掉,B和A之间也没有非显而易见的区别技术特征,因此B和C之间也不会有非显而易见的区别技术特征,因此C也可能无效掉B。
存在以上分析的情况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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