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权利要求中关于技术特征如何限定的问题
在装置的独权中,有一技术特征是装置内承载有催化剂,否则无法实现发明目的。该催化剂必须是具有吸附特性的,如果仅在权1中限定为催化剂,而在后续从权中限定为xx负载xx的催化剂,这样是否可以,我反复思量,从必要技术特征考虑,好像应该直接在权1中限定为装置内承载有xx负载xx的催化剂的催化剂,而后续从权再对该催化剂中的活性材料或者负载的材料进行限定,对于这两种权1撰写的方式仍是有点不太明白,请问个前辈指点。Re:独立权利要求中关于技术特征如何限定的问题
你要保护的到底是装置、催化剂还是装置+催化剂?最好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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