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nyiluo 发表于 2011-10-20 22:56:54

指南第一部分5.1.1(3),关于分案申请,部分内容不解,求教

原文:
(3)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 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红色的部分,原申请已被驳回,一般不得再提分案;二下面又说审查员已经驳回的原申请,申请人均可以提分案。

这不是矛盾的吗,我想不通。

cc_chen_007 发表于 2011-10-21 04:24:12

Re:指南第一部分5.1.1(3),关于分案申请,部分内容不解,求教

不矛盾,分案只有在母案活着的时候,即没有驳回或者撤回的时候才能提,母案死则分案无。但审查员驳回后有三个月的时间是可以提复审的,当然复审后还有3个月提诉讼(指南没有说是否可以分案),在这段时间内母案其实还没有真正死,类似于判决书虽然已经宣判,但在上诉期内还未生效是一个道理。只有到驳回决定生效了才能说母案死了,这个时候就不能分案了。不知道这样讲清楚不?

hanyiluo 发表于 2011-10-21 21:43:47

Re:指南第一部分5.1.1(3),关于分案申请,部分内容不解,求教

明白了,就是说“原申请已被驳回”相当于已执行死刑,“审查员已经驳回的原申请”相当于宣判了但还没有执行死刑,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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