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ky 发表于 2011-11-5 08:50:09

Re:请教版主,2010年实务权利要求书范文中的电路控制器件疑问

胡律师 wrote:
弱弱地问下,权6与分案中的权2是两个不同的东西,不同在哪里呢?


权6是对装置的限定,本质上是装置,属于有型实体的结构范畴;
而分案权2是对应分案权1方法技术方案的功能模块构架。

审查指南第272页:

如果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按照与该计算机程序
流程的各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或者按照与反映该计算机
程序流程的方法权利要求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撰写装置权利
要求,即这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与该计算机程序流
程的各个步骤或者该方法权利要求中的各个步骤完全对应一
致,则这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应当理解为实现该程
序流程各步骤或该方法各步骤所必须建立的功能模块,由这样
一组功能模块限定的装置权利要求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说明书
记载的计算机程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功能模块构架,而不应当
理解为主要通过硬件方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实体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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