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不应增加新的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的独立权利要求”?
不太明白是什么意思?能举个例子么?Re:什么叫“不应增加新的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的独立权利要求”?
原权利要求是1独权,一种产品修改后增加1独权,这种产品的制造方法
Re:什么叫“不应增加新的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的独立权利要求”?
楼上正解Re:什么叫“不应增加新的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的独立权利要求”?
非常感谢Re:什么叫“不应增加新的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的独立权利要求”?
法33条仅仅是对修改的原则性规定,实际要求要高的多,而对权利要求的修改要求更高,首先是对权利要求书的限制Re:什么叫“不应增加新的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的独立权利要求”?
但权利要求是由原来的一个包含有并列技术方案的独权分解而来的;或由一个撰写不当包含两种方案的权利要求分解而来;或新增的从属权利要求是针对修改的独权中新增技术特征的进一步限定,是可以的。Re:什么叫“不应增加新的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的独立权利要求”?
这个有争议的,不会考到。 或者考试是除了原先的独权被删掉了,留下的从权成为独权这种“新增”外其他都不认可。但吴观乐得意见是对原先独立权利要求中新增的技术特征(即符合22条的)特征进行进一步限定的权利要求可以独立写从权,但什么叫进一步限定是有争议的,是不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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