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专利法第24题求指点
2009年专利法第24、某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撰写如下:“1.一种铝钛合金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加热温度为200℃~500℃。
2.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的铝钛合金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加热温度为350℃。”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如果对比文件公开的铝钛合金的生产方法中加热温度为400℃~700℃,则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具备新颖性
B、如果对比文件公开的铝钛合金的生产方法中加热温度为500℃~700℃,则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都具备新颖性
C、如果对比文件公开的铝钛合金的生产方法中加热温度为200℃~500℃,则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具备新颖性
D、如果对比文件公开的铝钛合金的生产方法中加热温度为450℃,则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具备新颖性
答案:ACD
对于C答案为什么正确,很不能理解啊,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是无争议的,可是权利要求2的350数值落在了已经公开的200~500范围内,为什么现有技术还不能破坏他的新颖性?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在200~500之间申请N多专利:把温度改成201或202等等?
Re:2009年专利法第24题求指点
论坛都没人吗?新手求指点Re:2009年专利法第24题求指点
看看《审查指南》2-3-3.2.4“数值和数值范围”Re:2009年专利法第24题求指点
和选项A的道理同理呀,申请专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是具体点的,不会被包括该具体点的范围的对比文件破坏新颖性。Re:2009年专利法第24题求指点
B不该选啊Re:2009年专利法第24题求指点
1.数值范围的新颖性问题其实可以用“完整性”来理解。现有技术的数值范围是一个区间(A),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范围是另一个区间(B),如果B和A有交叉,那区间B就失去了完整性,也就没有了新颖性。如果B完全落在A的范围之内,那就意味着A没有深入到B的内部,B还是完整的一个区间,不丧失新颖性。在这里,350是落在200~500区间内,那这个区间没有深入到350这个点的内部,故350这个点还是完整的,也就不丧失新颖性。PS:完整性概念也可以用来解释上位概念和下位概念的新颖性问题,这里就不展开了。
2.的确,申请202,205,280等多个温度值有新颖性。但专利还有个创造性要求,如果这些温度值的选择没有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的话,那还是不能获得授权。一句话,光有新颖性是不够的。
Re:2009年专利法第24题求指点
尽管满足新颖性,但不能满足创造性,故还是不会授权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