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主动修改是否也不允许?
审查指南5.2.1.2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第169-170页)该部分说到五种情形的修改,即使不超范围,也不予接受。
问题:这五种情形的修改,如果不是在答复审查意见书时修改的,而是申请人依规定在主动修改的时候修改的,这样的五种修改是否接受或允许?
Re:如此主动修改是否也不允许?
同问Re:如此主动修改是否也不允许?
如果修改的时机是对的。那么应该看修改的内容有没有符合规定。对此,应该参照指南第243页,即5.2.1.1中的指引即可。例如其中指出:“。不论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属于主动修改还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简单来说,只要五种的修改都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允许的。
请大家参考指教
Re:如此主动修改是否也不允许?
我觉得在主动修改的时机内主动进行修改,修改权利要求能扩大其保护范围,只要不违反法33的规定即可,是这样吗?Re:如此主动修改是否也不允许?
是的Re:如此主动修改是否也不允许?
100lxqlawyer wrote:审查指南5.2.1.2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第169-170页)
该部分说到五种情形的修改,即使不超范围,也不予接受。
问题:这五种情形的修改,如果不是在答复审查意见书时修改的,而是申请人依规定在主动修改的时候修改的,这样的五种修改是否接受或允许?
我觉得如果主动修改,是可以的,但是过了那个机会,就不可以了。
Re:如此主动修改是否也不允许?
主动修改只要不超范围就是可以的Re:如此主动修改是否也不允许?
对头Re:如此主动修改是否也不允许?
主动修改只要不超过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范围就可以了被动修改一般仅仅限于针对审查意见的修改,但修改明显错误导致有授权前景的除外
这实际就相当于一个口子,但是必须把这个口子收紧,也就是说,五种修改范围,在没有针对审查意见的时候,就不允许
Re:如此主动修改是否也不允许?
上面这些人都是打胡乱说,不但不能超过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范围,而且还不能扩大专利保护范围,这样才允许
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