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mote 发表于 2011-10-11 01:02:36

关于新法中答OA的问题

现在新法答OA不可以增加说明书中有的,但是原权利要求里没有的特征的独立或从属权利要求,是么?
比如原申请权1 特征A。说明书提到A+B。说明书里还提到了A+B+C的情况,还有A+B+D的情况
一通中审查员认为A是现有技术,权1无新颖性。那么我可以修改成权1:A+B,权2, A+B+C,再加个权3:A+B+D么?
还是只能将权1修改成A+B。到此为止?
因为看以前的卷三答案,老法是可以加从权的,只要不超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范围。
但是新法好像提到了不可以了,指南第2部分第八章有提到答OA不允许
(4) 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5) 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是这样理解的么?谢谢。

阿卡 发表于 2011-10-11 18:17:55

Re:关于新法中答OA的问题

我的理解是:可将权1修改为A+B,相当于进一步缩小其范围,不超范围,符合33条规定。但是要再增加权2A+B+C和权3A+B+D就属于新指南第2部分第八章提到的不允许的情形了。

fdmote 发表于 2011-10-11 19:51:22

Re:关于新法中答OA的问题

阿卡 wrote:
我的理解是:可将权1修改为A+B,相当于进一步缩小其范围,不超范围,符合33条规定。但是要再增加权2A+B+C和权3A+B+D就属于新指南第2部分第八章提到的不允许的情形了。


嗯,我在看08年的卷三, 那个薯片。
我觉得把说明书里提到的那个离心也是真空下进行的特征,补充到权利要求1是可以的。
但是答案里再增加从属权利要求,说明真空处理的真空度数据,以及温度数据,这样的从属权利要求新法是否可以就不知道了。
另外还引用权1的条件下,说还增加了风味剂什么的,我觉得这些应该也算主动增加新的从权。

当然,如果某个独权完全没有问题,主动增加其从权显然新法不可以了。但是在独立权利要求针对审查意见进行修改的情况下,增加其从权,不知道新法可以么。

阿卡 发表于 2011-10-11 21:40:27

Re:关于新法中答OA的问题

你看的是什么版本的答案, 新法出了之后再出版的真题解析答案有很大变化并且有详细解析, 看旧的容易误导人的啊。

fdmote 发表于 2011-10-11 22:10:19

Re:关于新法中答OA的问题

阿卡 wrote:
你看的是什么版本的答案, 新法出了之后再出版的真题解析答案有很大变化并且有详细解析, 看旧的容易误导人的啊。


我看的就是那本11年6月第一版的06-09年的试题和解析的合订本啊。
国知局法条司编著的。

富贵鼠 发表于 2011-10-11 22:25:23

Re:关于新法中答OA的问题

据果汁局审查员答复:

只能改独权,如果进一步改从权属于主动增加的情况。

立方原意是防止申请人恶意规避申请费用,将大量从权都藏在说明书中,随便弄个没有创造性的独权,等指出来再通通加上去。

所以新法答复OA只有修改独权的机会了。

供参考。

fdmote 发表于 2011-10-12 17:47:25

Re:关于新法中答OA的问题

富贵鼠 wrote:
据果汁局审查员答复:

只能改独权,如果进一步改从权属于主动增加的情况。

立方原意是防止申请人恶意规避申请费用,将大量从权都藏在说明书中,随便弄个没有创造性的独权,等指出来再通通加上去。

所以新法答复OA只有修改独权的机会了。

供参考。


谢谢,明白了。
现在我发现有的申请,原权利要求故意多项从属多项,然后等OA的时候再全部拆开来,也是为了规避申请费用。

饥而愚 发表于 2011-10-12 21:47:32

Re:关于新法中答OA的问题

适当地利用规定省钱恰恰是\"知识就是金钱\"的体现.是合理的.

饥而愚 发表于 2011-10-12 22:55:56

Re:关于新法中答OA的问题

楼主的问题目前在实际中没有遇到是否不被允许或允许,这个问题很重要,应该搞清楚.尽管版主也给出了回答,我认为还是再确认一下有关人士为好.不只是否还有人能够提供帮助?

fdmote 发表于 2011-10-12 23:32:00

Re:关于新法中答OA的问题

其实还有一个问题,新的指南其实也是从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的,那么在此之前申请的专利,就不受其限制了,是不是。
所以其实2010年2月1日后申请的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都没开始答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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