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案申请的在先申请作为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吗?
根据专利实施细则第32条第2款的第3条“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指的是分案申请呢,还是该分案申请的在先申请?是分案申请不能作为本国优先权的基础还是其在先申请不能作为本国优先权的基础?Re:分案申请的在先申请作为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吗?
指的是分案申请本身不能作为本国优先权的基础,不是指在先申请不能作为本国优先权的基础。真题里都是这么讲的。
我是菜鸟。
Re:分案申请的在先申请作为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吗?
分案申请 哪有在先申请?分案后的几个申请的申请日都是原来的申请日啊
不分先后
Re:分案申请的在先申请作为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吗?
分出来的申请叫分案,被分的叫母案;说分案不能作为优先权的基础,就是分出来的申请。Re:分案申请的在先申请作为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吗?
分案申请是不能做为在先申请的基础,只有母案才是最早的申请,只有母案才能做为在先申请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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