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颖性宽限期和现有技术抗辩的试题
34.2004年1月,甲公司的高级工程师乙研制出一种节油装置,2004年2月,甲公司将该装置样品提供给我国政府承认的某国际技术展览会展出。同年3月,乙未经单位同意,将该装置的核心技术撰写成论文投稿并刊登在杂志上,引起了甲公司的不满。同年6月,丙公司按照该杂志的报道很快研制了样品,并做好了批量生产的必要准备。甲公司于2004年7月向我国专利局递交了专利申请书,2004年12月,丁公司也根据该杂志开始生产该节油装置。2007年5月,甲公司的发明获得授权。2007年7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要求丙公司和丁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下列判断正确的有(B、C)A.甲的专利无效,因为其发明在宽限期内被再次公开,丧失了新颖性;
B.甲的专利有效,因为宽限期内核心技术在论文中被透露未经甲公司同意;
C.甲无权要求丙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因为丙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该专利产品;
D.丁不构成侵权,因为甲的核心技术已属于公开领域。
D为什么不对?甲公司的技术被乙公开了,已经是现有技术了,丁可以采用现有技术的抗辩而不侵权,所以我认为D是对的。请高手赐教。
Re:新颖性宽限期和现有技术抗辩的试题
乙将技术公开是在2004年3月,而2004年2月甲公司提供给我国政府承认的展览会展出,获得了6个月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保护,而甲公司是2004年7月申请的,还在6个月之内,因此可以获得保护,不属于已经公开的现有技术。丁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当然构成侵权Re:新颖性宽限期和现有技术抗辩的试题
这是哪年的题呀,我觉得答案有误,该申请不应被授权,因为新颖性宽限期跟优先权效力是不同的,在宽限期的期限内的再次公开将使其丧失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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