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务发明的问题
刘与甲公司于2007年5月5日终止劳动关系,5月8日,又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公司,在2007年6月8日受乙公司指派,作出一项与其在甲公司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那么,请问,这个发明的申请专利的权利是不是属于甲公司与乙公司共有?
Re:关于职务发明的问题
属于乙公司吧,刘到07年6月8日已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年,其发明创造与甲公司已无关,另刘是接受乙公司的指派,即职务发明,所以专利申请权属于乙公司。Re:关于职务发明的问题
属于甲公司,他与甲公司终止关系还不到一年,Re:关于职务发明的问题
属于甲公司,刘调离甲公司不满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甲公司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专利权应该属于甲公司,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
退休、调离元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总之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 本职工作或者元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
Re:关于职务发明的问题
属于甲公司Re:关于职务发明的问题
属于乙公司Re:关于职务发明的问题
菜鸟看了头晕,倒底是哪个公司...感觉像是小三公司Re:关于职务发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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