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观设计的问题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我怎么也理解不了,哪位高手指点一下。最好举个例子
Re:关于外观设计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在判断近似时,首先找两个外观设计之间的差别然后看这个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是否具有显著影响
如果具有显著影响,则两个外观设计不近似;如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则近似
在判断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是否具有显著影响时
每个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程度是不一样的
关于(一),例如,电冰箱的背面,在正常使用时是靠墙的,不易被看到
因此,如果差别在电冰箱的背面,则这个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
换句话说,位于其它面的相同点对于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显著影响
所以两者近似
关于(二),指的是外观设计专利中体现其独特性的地方
(即,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
例如,你设计了一款显示器,其外形是八角形的,以往从来没有过这种形状的显示器
那么,如果被控侵权品的显示器不是八角形的,则这个八角形(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非常显著
因此,即使被控侵权品在其它方面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例如,圆形的开关按钮)
但与圆形的开关按钮相比,具有独特性的设计特征(八角形)更具显著影响
因此,两者不近似
外观设计的相似性判断不是绝对的
并非适用其中的某种情况就必然得出某个结论
而是需要将各种情况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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