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6.2的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仅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可是,欧阳石文编著的《真题精解》里,2007年无效宣告实务题目对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是采用实审期间权利要求书修改的方式,将原有的三项权利要求扩充到了15项。
我的疑惑是,答案给出的这种修改方式正确么?
Re: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
我觉得不正确啊。Re: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
嗯,按照新专利法,那个修改是错误的,已经有前辈说了Re: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
按照现在的专利法,在无效宣告中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只能采取删除、合并权利要求或删除技术方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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