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ny6490 发表于 2011-9-6 17:08:28

请教大家一个有关第9条第一款的OA

背景:一发明,一实用新型同日同申请人申请,(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是从发明中的选择其中几条而形成的)且申请日为98年,然后新法修改后,实用新型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权转让;审查员针对发明作出审查意见,以不符第9条第1款为理由
请问:我答复思路,撰写意见陈述书,并附带放弃专利权声明。这样是否合理?
在意见撰写时候怎么样组织语言合适?希望大家能给点建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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