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xjgwb 发表于 2011-8-30 17:16:29

假冒专利与侵犯专利权的行政诉讼时效

专利法60条是对侵犯专利权的规定,对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十五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假冒专利与侵犯专利权为不同概念

特别是,专利法63条,规定了不同于侵犯专利权的行政处罚;刑法216条仅规定,假冒专利的刑事责任,

那么,对于假冒专利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不应引用法60条,是否按《行政诉讼法》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2008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试卷——专利法律知识

81、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吴某冒充专利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并于2007年3月11日向吴某送达相应的处罚决定书。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吴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2007年6月11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B.吴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在诉讼期间应当停止该处罚决定的执行
C.如果吴某被处以罚款,则其应当于2007年3月26日之前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相应的罚款
D.如果吴某被处以罚款且到期未缴纳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答案:81.ACD

One 发表于 2011-8-30 19:38:34

Re:假冒专利与侵犯专利权的行政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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