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ibbon 发表于 2011-8-29 23:28:09

求助: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今天做题时有一点没看懂,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其中一题的答案中这样解释:《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并未规定商标局备案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生效要件。说未备案的商标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取得的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后面又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怎样理解这个“应当”?
另外后面又有一道题也是这个问题。甲许可乙独占使用甲的商标,未备案。后有丙侵权。答案解释的是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就不明白了,前面不是说未备案的被许可人不能对抗第三人吗?怎么又可以单独起诉丙了呢?
      希望大家帮我解释一下,多谢啊。

One 发表于 2011-8-30 00:19:24

Re:求助: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求助: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