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的侵权问题
在一个外观专利A的基础上,增加一个可拆卸的部分B后,申请一个有A+B的外观专利C,这个C是否属侵权?是否能通过初审?Re:外观设计的侵权问题
申请A+B不叫侵权,由于外观不做实质审查,所以也能够授权。但是生产这种产品是不是侵权还要看增加B后的产品与外观设计A的外观是否有明显的区别吧。Re:外观设计的侵权问题
光申请专利肯定不会侵权,也很可能会得到授权,但是授权后的后续利用会不会侵权则要具体判断了。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Re:外观设计的侵权问题
liubin20020124 wrote: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1、用C去制造D并在D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2、对这个“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的解释很宽泛了。
Re:外观设计的侵权问题
个人认为,如果可拆卸部分的B的技术特征不明显的话,外观方面就有可能构成侵权Re:外观设计的侵权问题
这个要看整体C与原有的A是否有足以令人判断为不同产品的区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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