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撰写权利1中的止鼾装置
在撰写部分独权1将“止”鼾装置”功能限定为“用来使枕头晃动的止鼾装置\",为何要这样限定, 而不是只写止鼾装置“?吴观乐老师的解释是:\"这样限定避免导致权利要求为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如何理解这句话?Re:关于2009撰写权利1中的止鼾装置
这样限定避免导致权利要求未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吴观乐老师说:产品独立权利要求仅列出部件的名称是不够的,未描述它们的具体结构、相对位置关系或相互作用关系,往往会使该独立权利要求表述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个人理解:这一句话同样适用于产品的从属权利要求) 使枕头晃动的止鼾装置---------其实是现有技术中的振动器,所以放在前序部份。
使枕头轻柔晃动的止鼾装置--------是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放在特征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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