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判决无效时专利权人能修改权利要求吗?
美国的专利无效很多是来自于法院的判决,那么在诉讼过程中,专利权人能够修改权利要求吗?敬请高手赐教。Re:美国法院判决无效时专利权人能修改权利要求吗?
不能在法院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如果觉得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较大,应该在向法院提出行使专利权的诉讼前向USPTO提出reissue 或reexamination.Re:美国法院判决无效时专利权人能修改权利要求吗?
USIP wrote:不能在法院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如果觉得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较大,应该在向法院提出行使专利权的诉讼前向USPTO提出reissue 或reexamination.
您好,请问关于在法院程序不不能修改权利要求这一点有什么依据吗,能否烦请告知。
Re:美国法院判决无效时专利权人能修改权利要求吗?
我本人想不起来在美国法院不能修改权利要求的法律依据。咱们国家在法院程序不能修改权利要求 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Re:美国法院判决无效时专利权人能修改权利要求吗?
USIP wrote:我本人想不起来在美国法院不能修改权利要求的法律依据。
咱们国家在法院程序不能修改权利要求 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呵呵,不好意思,因为涉及工作需要所以比较谨慎,不过我想确实对于这种“不能”的要求可能确实找不到依据的。另外我还有一个问题,对于一个权利要求有多个并列技术方案的(马库什权利要求),其实被诉侵权方只是使用了其中一种,然后使用一篇对比文献,该文献披露了被诉侵权方使用的这一种的技术方案,导致法院宣告该权利要求无效了,因为权利人不能修改权利要求,也就无法删除这一个方案保留其它并列方案,因此,整个权利要求就无效了么?那么如果别人使用了别的替代方案,就不再侵权了么?
Re:美国法院判决无效时专利权人能修改权利要求吗?
没关系。只是美国的法规太多了,还有判决出来的案子,所以有可能有这样的规定,但我不知道记载在哪。回到你的问题,如果一个权利要求可以拆分成几个技术方案,其中一个技术方案是现有技术,因为在法院程序不能修改权利要求,所以整个权利要求都被无效掉了。也就是说,其他人在此判决生效后再使用此权利要求的任何一种技术方案都不侵权。
所以,我们在最初撰写权利要求的时候就应该把能拆分的技术方案写成单独的权利要求,至少把保护范围最大的技术方案写成单独的权利要求。
如果在最初撰写时没有注意此点,在行使权利之前也应该对自己所有的专利权的稳定性进行评估。如果有问题,应该考虑通过reissue 或者reexamnation 进行修改。
另外,请教一下如果这个权利要求被第三方在咱们国家的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请求,专利权利人是否可以对该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从而保住其他的技术方案? 我的印象是不能。
Re:美国法院判决无效时专利权人能修改权利要求吗?
USIP wrote:没关系。只是美国的法规太多了,还有判决出来的案子,所以有可能有这样的规定,但我不知道记载在哪。
回到你的问题,如果一个权利要求可以拆分成几个技术方案,其中一个技术方案是现有技术,因为在法院程序不能修改权利要求,所以整个权利要求都被无效掉了。也就是说,其他人在此判决生效后再使用此权利要求的任何一种技术方案都不侵权。
所以,我们在最初撰写权利要求的时候就应该把能拆分的技术方案写成单独的权利要求,至少把保护范围最大的技术方案写成单独的权利要求。
如果在最初撰写时没有注意此点,在行使权利之前也应该对自己所有的专利权的稳定性进行评估。如果有问题,应该考虑通过reissue 或者reexamnation 进行修改。
另外,请教一下如果这个权利要求被第三方在咱们国家的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请求,专利权利人是否可以对该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从而保住其他的技术方案? 我的印象是不能。
在我国无效程序中这样的修改是允许的,属于“删除技术方案”,这是审查指南中明确规定可以的修改,只要将权利要求中不应被授权的那个技术方案删除,其它的保留就可以了。
Re:美国法院判决无效时专利权人能修改权利要求吗?
hearmycall wrote:在我国无效程序中这样的修改是允许的,属于“删除技术方案”,这是审查指南中明确规定可以的修改,只要将权利要求中不应被授权的那个技术方案删除,其它的保留就可以了。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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