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的权利要求是否超范围问题求教
1、在装置从属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有“X粘接、铆接在Y上”,忘记在方法权利要求中写这个从属权利要求,如果在主动补正中,增加方法从属权利要求“X粘接、铆接在Y上”,是否属超范围?2、将说明书中的一段文字直接增加到某一条权利要求中,是否有超范围的问题?
先谢了!
Re:增加的权利要求是否超范围问题求教
1的情况一般不超范围。但如果你提交主动补正的时机不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1款,则增加从属权利要求将被认为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审查员可以不予接受。2的情况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Re:增加的权利要求是否超范围问题求教
jlulb wrote:1的情况一般不超范围。但如果你提交主动补正的时机不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1款,则增加从属权利要求将被认为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审查员可以不予接受。
2的情况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2是有两个方法得到一个新的功能(或者说是特性),原从权只写了一个方法,漏了一个方法,现在想用“或”把漏的方法增加进去。
Re:增加的权利要求是否超范围问题求教
主动修改问题不大。Re:增加的权利要求是否超范围问题求教
pearlson wrote:2是有两个方法得到一个新的功能(或者说是特性),原从权只写了一个方法,漏了一个方法,现在想用“或”把漏的方法增加进去。
答oa的时候做这样的修改,是否允许规定得不是特别明确。
如果你是打算这么改,那么,你可以试试看;
如果你已经这么改了,但审查员不接受,那么审查员也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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