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案申请的问题
甲提出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申请日是1998年4月1日,其优先权日是1998年2月1日。进入实审阶段后,经审查发现申请中包含不属于同一发明构思的3项发明创造,后经修改后,专利局于2001年8月作出授与发明专利通知书的决定。甲于2001年9月1日提出分案申请,于9月20日再次提出分案申请。那么请问针对这2次的分案申请的时间分别是:
第一次分案申请的申请日是1988年2月1日;
第2次分案申请的申请日是1998年4月1日。
我想问下我对于这2次分案申请日的理解是对的吗?
Re:分案申请的问题
第一次分案申请的申请日没头没脑的Re:分案申请的问题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规定“依照本细则第42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细则32条也有规定“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我认为两次分案申请的申请日都是1998年4月1日。因为原申请已经被授予了专利权,所以第一次分案申请不能再要求优先权了。至于第二次分案申请,其是以第一次分案申请为在先申请的,所以也不能享有优先权。
Re:分案申请的问题
二次分案的申请日都是1998.4.1.,优先权日都是1998.2.1吧Re:分案申请的问题
两次分案申请的申请日都应该是把优先权日视为申请日即1998.2.1我上午看书的时候突然发现我把优先权和分案申请两个概念混在一起去理解了,第一次回答好像不对。不过这次的答案也不知道是否正确,心里没底。望权威人士指点啊~~~
Re:分案申请的问题
我现在才知道楼上的是对的!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