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装置与方法权项的撰写
现有一个方法,该方法所能达成的有益效果是通过一个装置来实现的(也就是装置结构所能带来的有益效果),虽然该方法也可以通过其它装置来实现,此时,在撰写装置与方法的权项时,是否仅能在权1写装置,在另一独权中写一个应用权1装置的方法?Re:关于装置与方法权项的撰写
我觉得这样应该不是唯一的写法,也可以装置写权1,后面再写执行权1方法的装置Re:关于装置与方法权项的撰写
实际上该方法的形成是通过装置来实现的,脱离了装置,方法也不可能实现,如果权1写方法,必然要在方法权项中提到装置的各组成部件,实际上现有技术中,已经存在这种方法,只不过是通过其他装置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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