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ysjs 发表于 2011-7-20 23:22:41

优先权问题

今日又研究了2010年的实物考试,后来的合金材料可以活动优先权专利,可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时,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被视为撤回”。也就说在先的权利(1)“料理机”的专利、(2)“制浆方法”的专利、等将被视为撤回,这样对专利权人来说可能得不偿失,为了避免这一情况,在后来要求优先权时,再将这些权利(1)(2)重新提交,对吗?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优先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