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专利法真题64 本人认为B不正确。求高手指点
64、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6月6日向张某发出了驳回其专利申请的决定,如张某不服驳回决定欲提出复审请求,下列做法哪些是正确的?A、在2008年9月12日提出复审请求,并同时缴足复审费
B、在2008年11月6日提出复审请求,并同时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缴足复审费和恢复权利请求费,说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审请求的正当理由
C、在2008年8月21日提出复审请求,并在2008年9月19日缴足复审费
D、在2008年9月9日提出复审请求,并在2008年9月24日缴足复审费
答案是ABC
本人认为B不正确。求高手指点。
Re:2009专利法真题64 本人认为B不正确。求高手指点
驳回决定发出后,申请人不作为的(即不提复审的),也是2个月的恢复期的,这点在实际操作中存在。N久前我也问过这个问题,但是没有收到满意的答案。另外,D的答案从新指南来考的话,应该是对的了吧,这点在实际操作中也出现过。
Re:2009专利法真题64 本人认为B不正确。求高手指点
D缴费的时间好像是超过时限了吧?三个月+邮寄15天是9月21日嘛
Re:2009专利法真题64 本人认为B不正确。求高手指点
不好意思,弄混了,D是错的。。囧啊囧啊囧。。忏悔ing。。。按旧指南,提恢复权利的,应该在绝限前提出请求并缴费。
按新指南,提恢复权利的,在绝限前只提了请求或者只缴了费的,还有一个补正机会。
Re:2009专利法真题64 本人认为B不正确。求高手指点
法條(1) 在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专利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審查指南
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前复审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可对上述两请求合并处理
小弟認知如下
六月六日+15日=六月21日(收到日)
六月21日+三個月=九月21日(提出請求免說明理由、繳費期限)
九月21日+兩個月=十一月21日(提出請求且說明正當理由,補繳費)
故ABC對
Re:2009专利法真题64 本人认为B不正确。求高手指点
LS解释的很清楚啊,又学到了点东西Re:2009专利法真题64 本人认为B不正确。求高手指点
谢谢5楼的答复,学习了。Re:2009专利法真题64 本人认为B不正确。求高手指点
des888des答复的很对,学习了,谢谢
Re:2009专利法真题64 本人认为B不正确。求高手指点
5楼解释的很清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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