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品权利要求写法,这样争辩可以吗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2规定:产品权利要求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当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清楚表征时,允许借助于方法特征表征。收到一个OA,审查员说:权利要求11是产品权利要求,限定特征为方法特征,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
可以用审查指南上述规定来答辩吗?
Re:关于产品权利要求写法,这样争辩可以吗
审查员问你的是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不是说不能用方法特征来限定产品,因此,你需要回答的是方法特征来限定的产品,其保护范围是清楚的,并且能够和现有技术的产品区分开。Re:关于产品权利要求写法,这样争辩可以吗
老杨同志 wrote:审查员问你的是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不是说不能用方法特征来限定产品,因此,你需要回答的是方法特征来限定的产品,其保护范围是清楚的,并且能够和现有技术的产品区分开。
在权项中如果有结构描述、也有方法描述,可以这样争辩;
但是如果只有方法描述,也就是纯功能限定,说明书中也没有描述相关支持,只能删除了吧?
Re:关于产品权利要求写法,这样争辩可以吗
xiaoxuesheng wrote:在权项中如果有结构描述、也有方法描述,可以这样争辩;
但是如果只有方法描述,也就是纯功能限定,说明书中也没有描述相关支持,只能删除了吧?
这个也需要具体分析,因为具体领域的情况不一样,有些时候可以适当修改后被接受,可以参考http://www.sipo.gov.cn/sipo/ztxx/zlscydlywlwj/200312/t20031223_68634.htm
Re:关于产品权利要求写法,这样争辩可以吗
老杨同志 wrote:这个也需要具体分析,因为具体领域的情况不一样,有些时候可以适当修改后被接受,可以参考http://www.sipo.gov.cn/sipo/ztxx/zlscydlywlwj/200312/t20031223_68634.htm
十分感谢!
Re:关于产品权利要求写法,这样争辩可以吗
老杨同志 wrote:审查员问你的是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不是说不能用方法特征来限定产品,因此,你需要回答的是方法特征来限定的产品,其保护范围是清楚的,并且能够和现有技术的产品区分开。
老杨同志,我又想到了一点
审查员说“不清楚”,因为是“方法限定”的
那意思就是说不能用方法来限定这个产品权利要求吧(这项权利要求只有方法特征,无结构特征)
Re:关于产品权利要求写法,这样争辩可以吗
是的,一个产品权利要求是不可以完全用方法来限定的,因为那样无法获知产品的结构、组成等具体特征,也就无法确定其保护范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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