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kaiwen 发表于 2011-7-10 15:14:50

商评委作出的明显错误行为,是否可以提“行政复议”?

商评委在第一次驳回复审的审核时,某新标与已经注册的旧标近似(确定),但商评委仍然做出“同意注册”的明显错误的行政决议

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向哪个政府部门提“行政复议”?还是什么吗?

henry14 发表于 2011-7-11 04:39:38

Re:商评委作出的明显错误行为,是否可以提“行政复议”?

应该不是进行行政复议,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

因为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商评委维持的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ory7758 发表于 2011-7-12 18:05:17

Re:商评委作出的明显错误行为,是否可以提“行政复议”?

有时候如果两商标所有人签订了共存协议,而且商标整体可区分,商评委会予以核准。

lynn1124 发表于 2011-7-14 00:34:41

Re:商评委作出的明显错误行为,是否可以提“行政复议”?

大陆也有允许商标共存的情况?我以为只有香港有......

tankaiwen 发表于 2011-7-16 07:48:14

Re:商评委作出的明显错误行为,是否可以提“行政复议”?

楼上误会,我意思是,对于政府部门作出的错误决定,如何纠正(途径)?

记得不是向法院

zhongwei37 发表于 2011-7-16 16:50:47

Re:商评委作出的明显错误行为,是否可以提“行政复议”?

我如果没有记错的话如果驳回复审结果出来后如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被告为商评委。好像没有提起行政复议这一说。

扬乄帆 发表于 2011-7-21 17:29:47

Re:商评委作出的明显错误行为,是否可以提“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实在行政系统有更高管辖权的上级提起的复议,对于商评委只有行政诉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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