哆唻咪 发表于 2011-7-6 22:46:39

新手读《审查指南》,不懂的问题求解

各位前辈,在下是新手对指南的有些内容不解,望指教!
问题一: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5.1.1(3)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问:前面说原申请已被驳回不得再提分案申请,后面又说收到驳回决定三个月内可以提出分案申请,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问题二: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6.2.3优先权要求的撤回
优先权要求撤回后,导致该专利申请的最早优先权日变更时,自该优先权日起算的各种期限尚未届满的,该期限应当自变更后的最早优先权日或者申请日起算,撤回优先权的请求是在原最早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之后达到专利局的,则在后专利申请的公布期限仍按照原最早的优先权日起算。
问:这段话我看不太明白,请问大家是理解的啊?

问题二:指南第四部本第三章3.1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的专利。
问:已经终止或者放弃的专利,还有必要提无效吗?“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怎么理解?

请前辈们多多指教!

黑油油 发表于 2011-7-8 19:51:21

Re:新手读《审查指南》,不懂的问题求解

前辈不敢当,发现这些问题说明你看的很仔细,这几个问题确实带有普遍性,以往也经常有新手问起,以下为解答,希望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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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注意那句“且未被恢复权利的”,就是说只要尘埃还未落定之前,只要还有的救济,就可以分案,和“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这句并不矛盾。

问题二:你画个时间轴就明白了,语言不好表达。

问题三:无效的目的就是让某专利自始就不存在,“自申请日起放弃的“满足这个条件,已经终止或者放弃的专利虽然已经死了,但尸体还在,无效程序就是毁尸灭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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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990900 发表于 2011-7-9 06:45:23

Re:新手读《审查指南》,不懂的问题求解

问题一的答案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0&id=413034&sty=1

问题二,优先权日的变更对申请流程中的一些日期可能会产生影响,比如说提交保藏日的期限,公开的期限;如果优先权日延后了,则这些期限也应该相应的延长。偶尔有些外国申请因为时间实在太紧,委曲求全地放弃一个最早的优先权,来获得满足申请的条件。
至于公开就没什么特别用意了,发明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公布,专利局在15个月的时候就会准备公布,要排版印刷等等,就给自己留了3个月的准备期,当公布进入了准备期了,你优先权日突然变了,他公布准备都做了一半了,当然不理你了,还是会继续公布的。

问题三,无效和专利权终止或放弃的最大区别在于“无效”的专利是自始至终视为不存在的,终止或放弃的专利是曾经存在过的。如果专利权人在这“曾经存在”的期间行使过专利权,当这个专利被无效后,他曾经行使权利的行为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所以无效别人已经终止或放弃的专利,目的就是为了让他曾经行权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然后去找他的麻烦的。

哆唻咪 发表于 2011-7-13 00:44:03

Re:新手读《审查指南》,不懂的问题求解

非常感谢你的解答!又学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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