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必要写从属不同但内容相同的从权?
最近遇见一个问题:有人撰写权利要求时,在不够10条的情况下,撰写了从属不同但内容相同的从权,我明白这样写有2个好处:第一、增加保护范围不同的从权,第二、权利要求条数比较多。但是看着内容相同的从权,总觉得有哪里有问题似地,这样写有必要吗?
请问是不是经常有人这么写?
Re:有没有必要写从属不同但内容相同的从权?
你是说分别写在方法独权下和装置独权下?Re:有没有必要写从属不同但内容相同的从权?
只有一个独权的,例如:权1:内容A
权2:从属权1,内容B
权3:从属权1或2,内容C
权4:从属权3,内容D
权5:从属权1或2,内容D
权4和权5的内容都是“D”,虽然其保护范围不同,但是写相同内容的从权,我个人觉得完全没有必要进行撰写
Re:有没有必要写从属不同但内容相同的从权?
权4和5是不同的,权4的技术方案是由A+B+C+D的特征构成的技术方案,或A+C+D的特征构成的技术方案权5却是A+D,A+B+D
虽然都是增加了特征D,但引用关系不同,则在什么技术方案基础上加的特征构成新的技术方案就不同了。
很多客户才会经常提这个问题。。
Re:有没有必要写从属不同但内容相同的从权?
恩,又学了一招。好东西!呵呵
Re:有没有必要写从属不同但内容相同的从权?
melisma wrote:只有一个独权的,例如:
权1:内容A
权2:从属权1,内容B
权3:从属权1或2,内容C
权4:从属权3,内容D
权5:从属权1或2,内容D
权4和权5的内容都是“D”,虽然其保护范围不同,但是写相同内容的从权,我个人觉得完全没有必要进行撰写
假设被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如果加入内容D就有创造性了,这还没必要写个从权?
Re:有没有必要写从属不同但内容相同的从权?
学习了Re:有没有必要写从属不同但内容相同的从权?
保护的范围明显是不同的Re:有没有必要写从属不同但内容相同的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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