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颖性和优先权
中国专利法详解-尹新天-知识产权出版社对第二十九条的解释中提到一点,判断能否享有优先权的方法和判断新颖性的方法类似:以在先申请作为对比文件,如果在后申请相对在先申请有新颖性,则不能享有优先权;如果在后申请相对在先申请没有新颖性,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我想请教一下高手们这样理解对吗?谢谢!
Re:新颖性和优先权
对的。Re:新颖性和优先权
谢谢,不过在实际审查中却不是这样。 “如果在后申请相对在先申请没有新颖性,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个人不是这样理解。
以下五种情况下,首次申请都有可能影响到在后申请的新颖性:
1、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2、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
3、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4、数值或者数值范围;
5、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者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仅仅在第一种情况下(即: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后申请才有可能享有首次申请的优先权。
优先权的享有,强调的是否是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也即是否为“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这一种情形。 楼上所列第5条不是很理解,能够详细解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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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xp1980:楼上所列第5条不是很理解,能够详细解释下? (2012-10-14 13:10) images/back.gif这是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2.5节的内容,楼主找一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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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喜欢菲儿:这是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2.5节的内容,楼主找一下即可。 (2012-10-14 13:23) images/back.gif我看了下,只是新颖性判断的区别问题,还是不能理解这种情形下如何会导致新颖性和优先权之间的不同啊?能够举例说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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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xp1980:我看了下,只是新颖性判断的区别问题,还是不能理解这种情形下如何会导致新颖性和优先权之间的不同啊?能够举例说明?谢谢 (2012-10-14 13:33) images/back.gif对于“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这一段内容的法理我也不是理解很清楚,可能回答难让你满意。
其实,我提出不同见解,是因为要求优先权的条件与新颖性的审查基准有重合的地方,但要求优先权的条件强调的是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其技术方案是已经清楚地记载在首次申请中的文件(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不包括摘要)中,只要该技术方案能从首次申请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则首次申请就可作为在后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例举:
2、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中,首次申请中的数值范围可能会影响到在后申请的新颖性,但如果该两申请的数值范围不相符合,则在后申请也不能要求享有首次申请的优先权。
至于:5、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者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请楼主看看别的同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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