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第九条 第二款有必要吗?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
请问,第二款有必要吗?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如果不是同日,将通过新颖性,创造性审查了,而用不到 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所以,这款为什么还要写到第九条中呢?先谢了。
Re:法第九条 第二款有必要吗?
这个逻辑...这样说吧, 第二款是原则,从这个原则出发新颖性、创造性判断是手段。
Re:法第九条 第二款有必要吗?
新颖性、创造性的定义是根据第九条的先申请原则来确定的。反过来想的话,在美国这样的先发明原则的国家,其新颖性、创造性的定义就和中国法下相应定义不一样了。Re:法第九条 第二款有必要吗?
新颖性、创造性要考虑公开日的Re:法第九条 第二款有必要吗?
觉得各位说的有道理,我再体会下,现在转不过来得是,第二款用于评判多个相同的申请,而二十二、二十三条比较的是本申请和其它专利申请以及未申请的技术。Re:法第九条 第二款有必要吗?
第九条重点强调一个发明创造只授予一个专利;而22条是审查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可以这么说,9条是原则性规定,22条是属于规则。两个条款在在初步审查的时候都是属于“明显实质性缺陷”才驳回,一般都不通过检索;而两者在实质审查阶段都是属于审查内容,都需要经过检索。再说,第九条主要指出一发明创造一专利原则和先申请原则,其实先申请原则和一发明创造一专利原则有联系。 对象都是“同样的发明专利”,一发明创造一专利原则的主体除了不同的人,还包括自己,先申请原则是针对不同的人。所以 一发明创造一专利原则的外延比先申请原则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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