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丧失新颖性的问题
审查指南P112,关于不丧失新颖性有这样描述“从公开之日至提出申请的期间,如果第三人独立做出了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且在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以前提出了专利申请,根据先申请原则,申请人就不能取得专利权。当然,由于申请人的公开,使该发明创造成为现有技术,故第三人的申请没有新颖性,也不能取得专利权”这个描述就是说,两个人都不能取得专利权。可是,申请人的公开使发明创造成现有技术,那第三人即便在申请人之前提出专利申请,也应该因为不具新颖性被驳回啊。而申请人在宽限期内提出申请,应该可以取得专利权啊。
请教了,可不可以给我解释一下?
Re:关于不丧失新颖性的问题
azbylove wrote:这个描述就是说,两个人都不能取得专利权。可是,申请人的公开使发明创造成现有技术,那第三人即便在申请人之前提出专利申请,也应该因为不具新颖性被驳回啊。而申请人在宽限期内提出申请,应该可以取得专利权啊。
请教了,可不可以给我解释一下?
是的,第三人的申请会因不具备新颖性而不能获得专利权。第三人的申请先于申请人的申请,所以会成为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故申请人即便在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内提出申请,也会因不符合新颖性的规定而不能获得授权。
宽限期不同于优先权,优先权是绝对的,它不会因他人在优先权期限内公开技术方案而丧失新颖性,同时又能排斥他人的在后申请;而宽限期只能使自己的申请不丧失新颖性,它并不能排斥第三人的申请,因为中国的专利制度是先申请制,即使你的技术方案先于第三人完成,如果他人在你之前申请了专利,他人是可以获得权利的,但是如果你在他申请之前公开了技术方案,那么就使他人的申请丧失了新颖性。这样考虑是不是好懂一些?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一件发明创造在发表、公开、甚至是提交给客户之前先去申请专利,要比先去发表然后要求宽限期保险得多。
Re:关于不丧失新颖性的问题
LS对新颖性宽限期的讲解真是太好了,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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