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分案申请
1.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 届满之前提
出分案申请。
2. 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
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
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3.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
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
提出分案申请;
以上是我在教材上看到的关于分案申请的内容。我想问:
2. 里面说“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3.里面说“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均可以
提出分案申请\"
这两点是不是互相矛盾了?还是说驳回决定发出后,需要3个月才能确认原申请已被驳回,在这3个月期限内还可以提分案申请?
请高手指点,谢谢!
Re:求教:分案申请
作出驳回决定之日其三个月内,申请人可以申请复审。Re:求教:分案申请
这里的“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指的是被驳回且已生效,即被驳回后三个月内没有提出复审请求,或者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最终维持原驳回决定,打个比方就是被判了死刑且已经执行。而“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指的是虽然已经发出了驳回决定,但是驳回尚未生效。Re:求教:分案申请
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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