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关于上位化的问题,等高手给以建议
是这样的,假如权利要求中“A与B通过螺钉连接”,我可否直接概括成“A与B连接”同时在具体实施方式中,在写A与B通过螺钉连接。还有一个问题不是化学领域的,是机械领域的,比如主权中“一块板子厚度为4mm—8mm”从权中“此板子厚度为6mm”那么在具体实施方式中,我只写了板子厚度为6mm的实施例,还需要写4mm和8mm的实施例嘛?可是多添加两个实施例的话也仅仅是在板子厚度这里改变一下,其他的并没有什么改变,那么还有必要多举几个实施例嘛?
Re:一个关于上位化的问题,等高手给以建议
1.这个问题,首先要看创新点是在于A与B连接,还是在于A与B以螺钉连接。如果是A与B连接,那么你的做法是可以的。在实施例里面也应该多举几个连接方式的例子。如果是A与B螺钉连接,可以把此写进主权,或者主权为A与B连接,从权为A与B螺钉连接。一切都是以发明点为基础来看。2.还是同样的问题,如果这个范围内,选择4mm或8mm相比于6mm而言,并没有太多技术上的突出是优势,那么,可以不用穷举。如果有优势,必须提出。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