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vs中兴 RoHS商标诉讼
中兴通讯在德国遭禁令 两通信巨头互诉升级http://finance.southcn.com/ssgs/content/2011-05/13/content_24040029.htm
请教各位高手:
1。欧盟商标的授权标准 和 无效程序
此RoHS标示是否应授予商标权,合理么,
无效宣告有成功的可能性么
如在中国 或 美国 会怎样
2。德国法院的临时禁令的判断标准
是不是与中国法类似,需要 (1)安定的权利,(2)明显的侵权证据,(3)紧急性
如何提起取消禁令的请求
如在中国 或 美国 会怎样
补充说明:
希望仅从法律角度解释,借此案件了解欧盟的商标制度,德国的司法制度。
如有对当事方的得失,对错等的意见,请另行评论。
Re:华为vs中兴 RoHS商标诉讼
网上的资料:8、哪些标记不可以作为欧盟商标进行注册?
答:尽管一些标记符合商标的定义,但如果存在一个绝对的驳回理由,这些标记仍不能被注册为欧盟商标,也就是说,如果此标记:
- 不具备任何显著性特征;
- 专指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产地、生产日期或提供服务日期,其它商品或服务特征;
- 在现行语言或商业现有及普遍实践中已成为惯例;
- 同公共政策或广为接受的道德准则相违背;
- 具有欺骗公众的性质,例如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产地的不实描述;.
- 对于产品形状、酒精饮料产地或某些官方象征有被驳回的绝对理由。
- 某些商标可以通过使用而具有显著性。
摘自≪注册欧盟商标常见问题(European Community Trademark)≫
http://www.ipsoon.com/zhishi/HTML/103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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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RoHS 商标登录号:
Trade mark No: 008663007 Type of mark: Figurative
Filing date: 04/11/2009 Date of registration: 27/05/2010
Nice Classification: 9 Status: Registration cancellation pending
Name of the owner: Huawei Technologies Co., Ltd.
Applicant’s reference: CN/T17654EM
Trade mark basis: CTM
详细可查看以下网页、还有中兴撤销申请的记录栏
http://oami.europa.eu/CTMOnline/RequestManager/en_SearchBasic?#
Re:华为vs中兴 RoHS商标诉讼
该商标是作为图形申请的,因而即使文字方面可能有描述性特征,但是图形方面的补充可以让该符号具有显著性,故在审查员眼里,该商标符合注册要求,给予注册。此时如果要提起商标无效,除非证明该商标不具有显著性或者已经失去了显著性,或者证明自己已经有在先的商标权利。
本案里除非能证明华为在先的商标图形是RoSH的官方统一标识,否则成功几率不大,因为中兴的网卡上完全照搬了华为的商标图形,侵权很明显。
另,欧盟商标审查并不涉及第三人在先权利审查,审查员也并不一定具有相关领域的知识,在先权利人只有在欧盟商标公示以后才能向欧洲市场内部协调局就自己的在先权利向争议商标提起异议。
如果欧盟商标通过审查并在公示期内无人提出异议便可以注册取得权利。故在欧洲在先商标申请之后的权利跟踪查询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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