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d19821110 发表于 2011-4-29 22:07:29

关于商标的异议

有两个问题请教一下大家:
    1、我们公司已经注册成功了“高盛”商标,现在又有一家公司注册“高盛”商标,并且初审公告了,我如果提异议的话,异议材料主要写那些方面的内容?
    2、这两个高盛商标属于一个类别,但是具体使用商品不同,我们公司提异议的话,成功的概率多大?

HARDWORK 发表于 2011-4-29 22:23:51

Re:关于商标的异议

对问题1的回答:

异议的核心,其实是要求TMO给予在非类似商品上的保护。因此,案件的方向或许应集中在以下几点:

1、在后的“高盛”商标与在先的“高盛”商标,各自的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如果关联程度很高,即使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不在同一类似群,也应尽力主张其类似性,不要完全放弃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尤其是,最高院司法解释就商品类似性的规定,已间接表明,虽然《类表》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但如果在现实中,仍然极可能发生混淆(比如结合着商标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等因素),从避免混淆的角度出发,仍有可能判定有关商品(不在《类表》中类似)在个案中构成类似。

2、在先的“高盛”商标虽然没有直接注册在在后的“高盛”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但如果已有在先的实际使用,并可以提供出较为充足的实际使用以及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则当然可以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就恶意抢注的规定。

3、在先的“高盛”商标如果是那个极其有名的“高盛”,或许这是一个机会,可以申请驰名商标认定,并要求在相关联而非类似的服务项目上的保护,当然这是《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4、在后的“高盛”如果曾经与在先的“高盛”有过直接的往来,在先“高盛”保存有相关的往来证据,则可以走《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路子。这个成功的几率会很高。

5、在先的“高盛”商标的注册人,其企业字号如果就是“高盛”,并且企业的经营领域涉及到了在后“高盛”商标的指定商品或服务,则可以在提交企业知名度证据的基础上,主张在先的“企业名称权”保护。

6、在先的“高盛”商标是否有非常独特的字体?如果有,可以考虑进行版权登记,然后主张“在先版权”,一般来说,如果在先商标有版权登记,并且于事实上,版权作品的独创性较强,则TMO在见到版权证的情况下,常常是给予保护的,这一点是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路子。

7、在后的“高盛”商标申请人,如果具有非常明显的恶意,比如,名下有几百件恶意抢注的商标,亦即,劣迹斑斑,可以以《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以及第四十一条主张“不良影响”的保护,这一点近年来TMO曾多次以此驳回恶意抢注者的商标。

对问题2的回答:

能够赢得案件,关键看证据!如果材料到位了,确实有占理,TMO一般都会支持的。

jcd19821110 发表于 2011-4-29 22:32:53

Re:关于商标的异议

谢谢您的回答。非常感谢。
是这样一个情况,我们公司注册的“高盛”商标,实际一直没有使用。比如我们公司注册的高盛商标,核准使用商品是香皂、洗发液等商品,但是我们公司的业务范围是生产妇女卫生用品,和香皂,洗发液等并不相关。也一直没有生产这种产品。
我们这种情况,异议的话,有几成胜算,请您再次指导一下,呵呵。

HARDWORK 发表于 2011-4-30 00:20:03

Re:关于商标的异议

就二楼的问题的回答:

首先得厘清情况(您假设的情况)
1、“高盛”商标注册在第3类的香皂等商品上,但没有实际使用;
2、“高盛”商标有实际使用,不过主要是第5类卫生用品上,但没有商标注册。

按照您在一楼所说的,在后的“高盛”与在先的“高盛”类别相同、类似群不同,那么就应该是第3类的商品了——第5类的实际使用就很可能与第3类的商品无太大关联了。

有鉴于此,在商标或者没有在先注册,或者没有知名度支持的情况下,除非其他理由,如“在先字号权或版权等”、“有不良影响的注册”等可以站得住脚,否则,案件获胜比较渺茫。

jcd19821110 发表于 2011-5-2 19:37:09

Re:关于商标的异议

高盛这个商标,我们公司在任何商品上从未使用。也就是说我们注册了这个商标以后,没有在任何商品上使用的。
这种情况下,我写商标异议申请书,主要应该怎么写?我感觉我们没有什么异议的理由。

迈博 发表于 2011-5-5 18:24:04

Re:关于商标的异议

商标异议的胜与败主要取决于异议人是否能够向商标局提供有效而充分的异议事实、理由和证据。只有在这些异议理由和证据被商标局认同并裁定成立的,被异议商标才会真正被阻挡成功,予以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否则,异议人所提出的异议申请会被商标局裁定理由不成立,异议将遭受失败。被异议商标仍将注册注册成功。

但有时,在明知很难赢得异议,有时甚至根本就不考虑能否取得异议成功的情况下,也要提出商标异议。这完全是利用法律给予商标异议程序的宽松制度条件和异议本身的特点来实现即使无法阻止他人的商标注册,也能拖延其商标注册时间达数年之久。具有其他确权程序无法替代的杭州商标注册功能和效力。

简单型商标异议尤其适用于某些明显属于商标局审查错误,或者已经拥有绝对充分理由和证据材料,或者不在意异议成功与否,只是为某种策略目的拖延他人商标注册的情况。对于此类异议,一般仅需简单陈述理由和罗列证据,或者仅仅利用程序规则,而对商标异议的技术要求不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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