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复审和无效程序中的回避制度
细则37条规定了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应自行回避。指南P361页也有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或者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以后,同一请求人针对该审查决定涉及的专利权以不同理由或者证据提出新的无效宣告请求的,作出原审查决定的主审员不再参加该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工作。”
除此之外,小弟找不到别的规定。由此产生了两个疑问,恳请诸位大虾帮忙解决:
1、授权后的专利在无效审查时,参加过授权前复审审查的人员是否应该回避,
2、复审或无效决定被法院驳回,重新进行复审、无效审查时,原复审、无效人员是否应该回避。
恳请各位大虾帮忙,小弟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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