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中审查员的意见与处理,急求高手
我是企业的,在审查员的意见中,提出两个对比文件,在对比1和对比2中都没有包括到我公司发明的要点,但是审查员对我们的回复是对比1可以从对比2中给出的相应技术启示来实现我这个发明,(注这两个对比文件实现的技术是不一样的)Re:二审中审查员的意见与处理,急求高手
对于审查员提出的三个意见,我只答复两个是否可以Re:二审中审查员的意见与处理,急求高手
对比1:A对比2:B+C,
我公司的发明是:A+B+C,是否按审查员的意思是说无效呢?
Re:二审中审查员的意见与处理,急求高手
啊,你的问题是A+B+c=1(你的发明) ,如果三个技术领域与你的相同或相近,发明目的和任务相同或相近,起的作用相同,效果一样,那么你的技术方案就没有创造性。所谓启示是对比文件1有记载或暗示,可以结合b或c.否则就不能。判断原则: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应当将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找出它们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本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再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本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如果不存在这样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回答三个意见,找出差别,争论不能结合。
祝您成功!
Re:二审中审查员的意见与处理,急求高手
若审查意见结论是不具备创造性,建议委托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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