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1的从属权利要求不清楚,能否通过删除权1予以克服
请教以下问题:在无效程序中,权2从属权1,权1无创造性,权2有创造性,但存在对权1中未出现的技术特征进行限定导致不清楚的缺陷,能否通过删除权1予以克服该缺陷。Re:权1的从属权利要求不清楚,能否通过删除权1予以克服
你可以将权1的内容合并到权2里,这样既满足了创造性,也克服了形式缺陷。虽然这实质上也是将权1删除,但是你必须在OA中指明你是在合并而不是删除,合并符合三十三条之规定,删除却未必,经验之谈,仅供参考!Re:权1的从属权利要求不清楚,能否通过删除权1予以克服
如果在无效程序中又如何呢?Re:权1的从属权利要求不清楚,能否通过删除权1予以克服
如果在无效程序中又如何呢?Re:权1的从属权利要求不清楚,能否通过删除权1予以克服
410006liu wrote:请教以下问题:权2从属权1,权1无创造性,权2有创造性,但存在对权1中未出现的技术特征进行限定导致不清楚的缺陷,能否通过删除权1予以克服该缺陷。
如果,存在“对权1中未出现的技术特征进行限定而导致的不清楚的缺陷”,这就不仅仅是将权2合并到权1所能解决的问题了,你还必须依据说明书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正,无论是在主动补正、实审阶段,还是在无效阶段,都需如此。
Re:权1的从属权利要求不清楚,能否通过删除权1予以克服
目前面临的问题是,如果不修改,则权1无创造性,权2有创造性但不清楚(权2在说明书中有记载),都有可能无效;如果删除权1,能克服权2不清楚的缺陷,则有可能保留权2。这个思路是否行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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