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69条(二)和(五)如何理解,3ks
1.《专利法》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如果此产品销售的话会视为侵权吗
2. ?《专利法》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以及专门为其制造中的“其”是指什么?后面那个为什么没有“使用”
Re:《专利法》第69条(二)和(五)如何理解,3ks
经授权的企业为“行政审批相对人专门提供为行政审批所需的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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