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国专利法的提问
鄙人对美国专利法有很多困惑,希望各位前辈多多帮助:美国专利法第一0二条 专利性的条件:新颖性和专利权的丧失 如果没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有权取得专利权:
(a)在专利申请人完成发明以前,该项发明在本国已为他人所知或使用的,或者在本国或外国已经取得专利或在印刷的出版物上已有叙述的。
(b)该项发明在本国或外国已经取得专利或在印刷出版物上已有叙述,或者在本国已经公开使用或出售,在向美国申请专利之日以前已达一年以上的。
上述(a)和(b)有何区别?是否只有(b)的情况才有一年的宽展期?谢谢!
Re:关于美国专利法的提问
同样的第一0一条,(g)在申请人完成发明之前,该项发明已由他人在美国完成,而且此人并未放弃、压制或隐瞒该项发明的。在决定该项发明的先后次序时,不仅应考虑该项发明的各个体思日期和完成日期,并且应考虑在他人 思以前首先 思而最后完成者的努力。上述的“各个体思日期”、“思以前首先 思而最后完成者的努力”是什么意思?各个中文版都是这个翻译,可能是同一版本。没对照英文版。请前辈们提供该段的英文,谢谢!
Re:关于美国专利法的提问
a和b的区别,是不是发明人自己公开。相当于给了发明人自己公开后一个一年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但如果是他人公开,立即丧失新颖性。第二个问题,就是美国专利法跟其他国家都不同的地方:先发明制。谁先发明,专利权归谁。这个“先发明”,包括开始构思早,而完成发明晚的情况。
Re:关于美国专利法的提问
非常感谢akite的解答。那么对于第二个问题,美国专利商标局怎样确定发明人何时开始“构思”呢?Re:关于美国专利法的提问
默认申请时间就是发明时间,有人不同意的话,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发明更早,申请人这时可以提供证据再证明自己的真是发明时间其实比异议人的发明时间还要更早,如此循环,最后由专利局的那个什么Board of Patent Appeals and Interferences甚至法院来确定谁发明的更早。这个case就麻烦大了。所以在研发型外企,只要有专利在美国需要保护的,记录本都是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如何记录、保存,都有一套严密的制度。Re:关于美国专利法的提问
美国专利法第一一二条……机关于组合物的发明,权项中可有一部分说明实现特定功能的方法或步骤,而不用细述其结构、材料或作用。这种权项说明应认为已包括说明书及其相当文件所叙述的相应的结构、材料和制法。
这部分内容是否是说:在美国申请的组合物发明可以用“实现特定功能的方法或步骤”代替“相应的结构、材料和制法”?会不会引起保护范围过宽?请求高人指点
Re:关于美国专利法的提问
关于美国专利法第一一六条的宣誓,我在做涉外代理时怎么没注意要发明人的誓词?这个过程在哪里体现的?Re:关于美国专利法的提问
靠中文翻译文本学美国专利法实在是事倍功半的做法。在英文的原文中,可以比较容易区分开application和invention两个不同的概念。这一点在中文翻译中被淡化了。至于上面有人说a和b的区别在于是不是发明人自己公开,我只能说你没有看懂弄明白102之前,不要去误导他人。102(b)里哪里说了一点by others?
35 U.S.C. 102 Conditions for patentability; novelty and loss of right to patent.
A person shall be entitled to a patent unless —
(a) the invention was known or used by others in this country, or patented or described in a printed publication in this or a foreign country, before the invention thereof by the applicant for patent, or
(b) the invention was patented or described in a printed publication in this or a foreign country or in public use or on sale in this country, more than one year prior to the date of the application for patent in the United Sta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