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专利权利要求的写法
下面两种写法有区别吗?写法一:一个主权利,一个从权。
1. 一种用于调制凉菜的调味油,其特征是由豆油和菜籽油调和而成,豆油和菜籽油的比例为25-45%豆油,55-75%菜籽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调味油,其特征是由豆油、菜籽油和香油调和而成,豆油、菜籽油和香油的比例为25-45%豆油,55-75%菜籽油,香油的比例不超过10%,三个组分的总和为100%。
写法二:两个都是主权利
1. 一种用于调制凉菜的调味油,其特征是由豆油和菜籽油调和而成,豆油和菜籽油的比例为25-45%豆油,55-75%菜籽油。
2. 一种用于调制凉菜的调味油,其特征是由豆油、菜籽油和香油调和而成,豆油、菜籽油和香油的比例为25-45%豆油,55-75%菜籽油,香油的比例不超过10%,三个组分的总和为100%。
请问哪一种写法较好?谢谢。
Re:请教专利权利要求的写法
第一种写法比较好吧,这样比较简要。要是多有几个从属权利要求,按照从权引用独权的写法,就能突出从权的附加技术特征。这申请的发明点主要是豆油和菜籽油的比例吧?不知道是否检索过,如果现有技术中有由豆油和菜籽油调和而成的调味油,那么前序和特征部分划分是否有问题?
Re:请教专利权利要求的写法
第一种写法较实用,但写法有问题,问题一是权1中“其特征是由豆油和菜籽油调和而成”,这是封闭性描述,权2中不可能加入“香油”。问题二是权1中的重量百分比已达到了满额,权2中再加入“香油”的百分比,必然超出满量,“香油的比例不超过10%”,包含0%,这是尽量避免的情况,建议采用份数表达。Re:请教专利权利要求的写法
第一种写法有问题,封闭式写法突然来个从权的香油,摸不着头脑。Re:请教专利权利要求的写法
改成这样写,觉得如何?是否好点?1. 一种用于调制凉菜的调味油,其特征是由豆油和菜籽油调和而成,也可添加香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调味油,其特征是豆油和菜籽油的比例为25-45%豆油,55-75%菜籽油。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调味油,其特征是豆油、菜籽油和香油的比例为15-45%豆油,55-75%菜籽油,香油的比例不超过10%,三个组分的总和为100%。
Re:请教专利权利要求的写法
kaiku wrote:第一种写法较实用,但写法有问题,问题一是权1中“其特征是由豆油和菜籽油调和而成”,这是封闭性描述,权2中不可能加入“香油”。问题二是权1中的重量百分比已达到了满额,权2中再加入“香油”的百分比,必然超出满量,“香油的比例不超过10%”,包含0%,这是尽量避免的情况,建议采用份数表达。
忽略问题一,针对问题二假如在一通或无效中出现该意见,若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应当清楚知道香油的作用,而且加入香油后必然自然排除了单靠豆油和菜籽达到满额的情况,即不可能包含香油比例为0%的情况”答辩,不知能否获得审查员的支持。
Re:请教专利权利要求的写法
两种写法都有问题,都必然会导致不清楚或其他严重缺陷。1、如LS有人所说地,封闭式撰写后又加入了其他成分,导致前后矛盾;
2、此外,在存在3中组分的情况下,成分含量混杂,而且“比例”一词含义不清,其中还包括了香油比例为0的情况,但这与前面包含香油成分的撰写又矛盾了。
例如可以写成:
1、一种用于调制凉菜的调味油,它的调和组分包括豆油和菜籽油,其中豆油的重量百分比为25-45%,菜籽油的重量百分比为55-75%。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调制凉菜的调味油,它的调和组分还包括香油,其中豆油的重量百分比为XXX%,菜籽油的重量百分比为XXX%,香油的重量百分比为10%以下。
Re:请教专利权利要求的写法
需要补充一下的是,按照LZ起先给出的3个数值范围,必然是会产生问题的。例如,按照LZ给出的数值范围,当豆油取15%、香油取8%时,则菜籽油必然需要77%,而“77%”显然并未落入在“55-75%菜籽油”的范围之内。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只要随便找个反例就能得出LZ的数值范围不能成立的结论,那么这个案件的最终结论很可能是不清楚、进而不能修改、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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