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中能不能增加权项(不扩大保护范围,不超范围)
无效中能不能增加权项(不扩大保护范围,不超范围)原申请:
权1 产品X,特征是a或b
权2 如1所述的产品X,特征是c
本专利保护范围是X+a(有特征a的产品X,下同)、X+b、X+a+c、X+b+c
如果在无效中遇到破坏例:X+b,
则权1必须改为:
权1 产品X,特征是a
而权2依然是:
权2 如1所述的产品X,特征是c
那么 本专利保护范围只剩下
X+a、X+a+c
减少了X+b、X+b+c,其中X+b丢得不冤,但X+b+c丢得很冤,因为这个应该不被破坏的。
那么,能不能加个权3:
权3 产品X,特征是b和c
Re:无效中能不能增加权项(不扩大保护范围,不超范围)
-----指南关于无效中修改的规则-------4?6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
4?6?1修改原则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
原则是:
(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
特征。
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4?6?2修改方式
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
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Re:无效中能不能增加权项(不扩大保护范围,不超范围)
个人认为应该可以这样修改。专利法第33条确认了总的修改原则。即,不能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而对应于无效阶段,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第1款又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既然增加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依然在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并且也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那么就应该认可这种修改方式。
Re:无效中能不能增加权项(不扩大保护范围,不超范围)
完全可以,只要不超出范围Re:无效中能不能增加权项(不扩大保护范围,不超范围)
权1是两个方案,权2具有(a+c)或(b+c)的范围,新权3相当于删除了权2的一个方案而已,属于“技术方案的删除”,完全可以。
Re:无效中能不能增加权项(不扩大保护范围,不超范围)
我跟各位看法一致,不过担心指南的规则“一般只能删、删、并”。指南里面的一般,基本上就是“必须”。
Re:无效中能不能增加权项(不扩大保护范围,不超范围)
binglou wrote:我跟各位看法一致,不过担心指南的规则“一般只能删、删、并”。
指南里面的一般,基本上就是“必须”。
\"权3 产品X,特征是b和c \"不就是原权利要求1和原权利要求2的合并吗?
Re:无效中能不能增加权项(不扩大保护范围,不超范围)
binglou wrote:无效中能不能增加权项(不扩大保护范围,不超范围)
原申请:
权1 产品X,特征是a或b
权2 如1所述的产品X,特征是c
本专利保护范围是X+a(有特征a的产品X,下同)、X+b、X+a+c、X+b+c
如果在无效中遇到破坏例:X+b,
则权1必须改为:
权1 产品X,特征是a
而权2依然是:
权2 如1所述的产品X,特征是c
那么 本专利保护范围只剩下
X+a、X+a+c
减少了X+b、X+b+c,其中X+b丢得不冤,但X+b+c丢得很冤,因为这个应该不被破坏的。
那么,能不能加个权3:
权3 产品X,特征是b和c
实际上,无效中,若X+b的方案被无效,其并不影响X+a、X+a+c以及X+b+c的方案。为何要删除呢????
Re:无效中能不能增加权项(不扩大保护范围,不超范围)
你原来主张了一个范围,我在你范围之外实施了,现在,你又把我给加进去你的保护范围里了。那我实施的超出原来保护范围的部分怎么算?难道说会是侵权?所以哈,结论嘛,呵呵~~~~~~
Re:无效中能不能增加权项(不扩大保护范围,不超范围)
通常可以,也有例外,尤其是多项引多项的,是否可以分解成N个技术方案,是有争议的。权力要求2直接改成独权可能更隐蔽。
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