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520864 发表于 2011-3-8 02:04:44

请教关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不良影响的问题

如果商标因易使公消费者对商标的品质或功能发生误认而被驳回,那么如果能够证明该商品具有该品质或功能,就可以通过申请了吗?对商品的品质和功能一般如何证明,技术文件、鉴定还是公证?

友个人 发表于 2011-3-8 06:38:27

Re:请教关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不良影响的问题

其实也是不可以的。
如果商品具有了该品质或者功能,那么申请的商标则对该商品具有了描述性。这样同样不能获得注册的。除非这种描述性是暗示性或者是联想性质的,并非直接描述,这样的情形下可能还可以和审查员争辩一下。如果是直接描述,那么商标则因为具有描述性而不能获准注册

59520864 发表于 2011-3-8 17:43:58

Re:请教关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不良影响的问题

谢谢,我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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