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疑问,请教各位了!
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第二款: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这一款后面说的(从“但是”以后)我总觉得和前面的有重复,有什么不同吗?有点晕。。。。
Re:有关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疑问,请教各位了!
前半句包含了这种情况: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之后才得知他人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专利且未支付适当使用费。这种情况起算日是专利权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之日起计算,这个日期晚于专利权授予之日。换言之,根据专利权人得知的时间,起算日分为两种情况:
1,授权前得知了,从授权之日起计算;(后半句强调)
2,授权后得知了,从得知之日起计算。
个人理解。
Re:有关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疑问,请教各位了!
恩,好像明白了。再细心领悟一下。谢谢楼上的了。太感谢。这个问题我想了很久没绕过来。谢谢!Re:有关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疑问,请教各位了!
例如公布日2006年6月1日
侵权日2007年6月1日
专利权授予日是2009年6月1日
如果得知侵权日是2010年6月1日,则诉讼实效从2010年6月1日起算2年,如果得知侵权日是2008年6月1日,则诉讼实效从2009年6月1日起算2年
Re:有关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疑问,请教各位了!
这种规定在期限中很常见,计算诉讼时效一般都采用这种规则,这是为了更加全面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Re:有关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疑问,请教各位了!
首先一定要明确该法条是针对”发明专利“,不是”实用性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规定。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是考虑到发明专利需要经过初审和实质审查两个阶段才能授予专利权,期间比较长,很可能出现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到专利权授予日已经超过了两年,那么专利权人的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充分的保护。。《专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i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Re:有关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疑问,请教各位了!
再补充一点:从上述也可以看出,”专利法第68条第二款但是“之后的规定也是要与专利法第34、35条的规定保持一致,使得前后规定相符,否则由于前面规定的期间比较长而导致后面规定权利的丧失,这样导致专利法自身法条之间规定不符的问题。以上只是个人的理解,希望大家一起讨论,学习:)
Re:有关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疑问,请教各位了!
应该是考虑了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二年的问题 ,而对于专利侵权,诉讼条件一是专利要授权(时间点1),二要得知有人侵权(时间点2),这里是取时间点1和时间点2中稍后的一个。具体简单例子,若一个专利公开始就得知有人侵权了,结果是实质审查用了三年才授权,若按照时间点2计算二年,专利权人就没有机会起诉了。Re:有关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疑问,请教各位了!
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时间是在公开与授权之间,申请人无法进行侵权诉讼。那么这段事件到授权的诉讼时间就浪费了,无形中缩短了申请人的诉讼时间,危害了申请人的利益。因此,规定在授权前知道的诉讼时效从授权公告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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